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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佛山等环保局发布公告:9月15日起 不再受理环保验收!
2017-09-15 15:34  点击:155

北极星环保网讯: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今年6月21日获国务院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要求: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但是由于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多个地方环保部门近日发布公告:自9月14日、15日起,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

淄博环保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为了确保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施主体的平稳过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4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月14日前我局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月18日前全部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建设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予以退回,不再受理。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佛山环保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受理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截止收件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自9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届时将另行通知。

盐城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局9月15日前已受理并已召开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特此公告。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1日

延伸阅读:

环保部就《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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